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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6月22日)
第 9 條
長照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依長服法第二十條規定,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令其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紙本及儲存媒介物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及簽訂保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