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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 訂定)  ( 112年03月22日)
第 10 條
電視節目、視聽歌唱、戲劇表演、運動表演或其他表演,確有因情節必要,出現吸菸之情境時,應併同呈現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