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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 92年09月08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認定國產農產品因政府與外國或國際組織協議,降低關稅稅率或開放國外農產品進口,而有損害之虞時,得研提專案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採取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