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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四 章 會計報告 ( 108年03月21日)
第 18 條
會計報告依分送之對象,分下列二類:
一、對內報告:由農業財團法人自行依需要訂定,供管理階層作決策之參考。
二、對外報告:預算書或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及決算書。

第 19 條
對外報告,其編製規定如下:
一、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
(一)應編製預算書(其格式詳如附件一),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送本會,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詳如附件二),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報送本會,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
(一)應編製收支營運預計表與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其格式詳如附件三),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詳如附件四),經董事會通過,其設有監察人者,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次年五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農業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其決算書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應併同決算書送本會。

第 20 條
農業財團法人應參酌農業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附件五),衡酌業務實際需要及交易實況訂定會計科(項)目。

會計報告前後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