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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三 章 品種權 ( 112年05月17日)
第 24 條
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對取得品種權之種苗為下列行為:
一、生產或繁殖。
二、以繁殖為目的而調製。
三、為銷售之要約。
四、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
五、輸出、入。
六、為前五款之目的而持有。

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利用該品種之種苗所得之收穫物,為前項各款之行為。

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利用前項收穫物所得之直接加工物,為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但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植物物種為限。

前二項權利之行使,以品種權人對第一項各款之行為,無合理行使權利之機會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