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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  ( 94年06月29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檢定機構)執行性狀檢定或追蹤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