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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稻米安全存量標準  ( 95年09月25日)
第 2 條
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穩定糧食供應,主管機關應於國內適當場所儲備不低於三個月稻米消費量之安全存量。

前項稻米月消費量,依前一年國內稻米總消費量除以十二個月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