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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 95年03月01日)
第 11 條
國有林劃分林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勘查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視當地狀況,就下列因素綜合評估劃分之:
一、行政區域。
二、生態群落。
三、山脈水系。
四、事業區或林班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