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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 95年03月01日)
第 12 條
國有林林區得劃分事業區,由各該林區管理經營機關定期檢訂,調查森林面積、林況、地況、交通情況及自然資源,擬訂經營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供學術研究之實驗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