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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 95年03月01日)
第 14 條
森林所有人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因搬運森林設備、產物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報請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有關機關調處時,應敘明理由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計畫。
二、使用土地位置圖。
三、使用面積。
四、使用期限。
五、土地所有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六、土地之現狀及有無定著物。
七、協商經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