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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 79年05月25日)
第 8 條
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之人員,得持其服務機關所發之證明文件,進入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