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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 102年01月28日)
第 5 條
解除保安林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保安林解除審議委員會決議之:
一、鐵路、重要公路至最近稜線之保安林範圍。
二、海岸地區保安林臨海面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
三、解除面積大於五公頃之保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