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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23日)
第 10 條
在自然保護區之核心區與緩衝區,有下列情形,應經管理經營機關許可後進入。
一、為學術研究必要者。
二、為控制或防護傳染疫病所必要者。
三、為維護原有之自然環境所必要者。

前項進入之期間、範圍、人數以及從事之行為種類、地點等事項,管理經營機關應依保護區經營管理計畫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