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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23日)
第 2 條
森林區域內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為自然保護區:
一、具有生態及保育價值之原始森林。
二、具有生態代表性之地景、林型。
三、特殊之天然湖泊、溪流、沼澤、海岸、沙灘等區域。
四、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地或珍貴稀有植物之生育地。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特別保護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