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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23日)
第 3 條
自然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或調整之:
一、保護目的已達成,無繼續設置之必要。
二、保護對象消失或他遷,無從恢復或復育。
三、保護區之功能與效用,已有其他保護區或保育措施得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