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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23日)
第 4 條
自然保護區之設置地點及範圍,由森林所有人,擬具綱要規劃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變更時亦同。
一、林地位置、範圍、面積。
二、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
三、設置或變更之理由。
四、既有之保育措施及未來之保育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