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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 104年11月23日)
第 6 條
公有林或私有林有符合第二條之條件,管理經營機關或所有人不依前二條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其辦理,經輔導仍不辦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訂定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