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業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12月26日)
第 4 條
本法所稱漁業人,係指漁業權人、入漁權人或其他依本法經營漁業之人。

本法所稱漁業從業人,係指漁船船員及其他為漁業人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