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業法   第 四 章 娛樂漁業 ( 107年12月26日)
第 42 條
娛樂漁業進入專用漁業權之範圍內者,應取得專用漁業權人之許可,並遵守其所訂之規章;專用漁業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