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業法   第 四 章 娛樂漁業 ( 107年12月26日)
第 43 條
娛樂漁業之活動項目、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方法、出海時限、活動區域、漁船數、漁船噸位數及長度、漁船進出港流程、漁船幹部船員或駕駛人之資格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