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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六 章 漁業發展 ( 107年12月26日)
第 53-1 條
為維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主管機關得就漁船海難救護互助、遭難漁民與漁船救助、獎勵動力漁船所有人及漁民海上作業保險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