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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六 章 漁業發展 ( 107年12月26日)
第 55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改良設備,有益於漁業安全及救護者。
二、改進漁船、漁具、漁法或水產品加工方法,著有成績者。
三、興辦水產教育,或從事水產研究,著有成績者。
四、開發水產資源,有利於漁業發展者。
五、其他對於漁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