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業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7年12月26日)
第 61 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