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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7年12月26日)
第 6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經營漁業。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
三、漁業證照逾期未經核准延展,繼續經營漁業。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檢查、丈量、搭載乘客超過核定之乘客定額或在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