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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7年12月26日)
第 66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休業達一年以上者。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調查,或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不提出報告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一條所定之作業規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