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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7年12月26日)
第 69-1 條
中華民國與鄰近國家就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簽訂漁業協定(議),該國家之漁船及漁業從業人員在協定(議)海域內作業,依該協定(議)規定辦理。

前項協定(議)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