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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7年12月26日)
第 69 條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之登記及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環境適合發展養殖漁業或現有魚塭集中區域,得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其設置及管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水產動植物涉及基因轉殖者,應完成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評估,始得推廣利用;其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及繁、養殖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