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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資格、訓練、發證 ( 111年11月22日)
第 12 條
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申請赴無限水域航行作業者,其漁航部門幹部船員應持有一等船長或一等船副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一等船長、一等船副以外之幹部船員欲擔任前項漁船之漁航幹部船員者,應參加相關專業訓練合格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