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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資格、訓練、發證 ( 111年11月22日)
第 14-2 條
船員服務於經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其漁船船員手冊期滿申請換發,因出海作業致無法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漁船船員手冊正本者,得以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駕駛執照替代。無法檢附前條第一項第四款體格檢查證明書者,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補送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