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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資格、訓練、發證 ( 111年11月22日)
第 17-1 條
船員變更服務漁船、職務,或僱傭終止時,應於異動情形發生後七日內辦理漁船船員手冊之異動登記。

漁業人在境內僱傭之外國籍船員於服務漁船變更時,原僱傭、新僱傭之漁業人應於異動情形發生後七日內為其辦理外國籍船員證之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