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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資格、訓練、發證 ( 111年11月22日)
第 18 條
申請上漁船實習者,應由所屬學校或訓練機構統一造冊,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漁船船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一定期限之實習漁船船員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