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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資格、訓練、發證 ( 111年11月22日)
第 19 條
幹部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上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出海作業:
一、經處分收回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尚未執行完畢。
二、經撤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未滿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