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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1月22日)
第 3 條
船員、觀察員及檢查員應領有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並應領有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依就業服務法僱用之外國籍船員應領有外國籍船員證。

船員、觀察員及檢查員隨漁船出海時,應攜帶有效之前項證件。未攜帶有效之證件,或收回漁船船員手冊處分期間者,不得出海。但外國籍船員入境後尚未取得外國籍船員證前,得持護照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招募許可文件隨船出海作業。

漁船搭載之人員應符合前二項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搭載之乘客。
二、經主管機關許可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其他漁業管理事務之人員。
三、經主管機關許可搭乘漁船從事宗教活動及傳統祭儀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