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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暫置 ( 106年06月30日)
第 47 條
載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進入境內水域後,應直接進入設有暫置場所之漁港,並將大陸船員暫置於岸置處所或於暫置區域原僱用漁船暫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