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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暫置場所 ( 106年06月30日)
第 53 條
政府興建之岸置處所,得委託當地漁會或漁業團體經營管理。當地漁會或漁業團體因故未能經營管理時,得委託依法設立之民間機構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