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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 四 章 會員 ( 110年02月03日)
第 16 條
上級漁會以其下級漁會為會員。下級漁會參加上級漁會之代表,由該漁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級漁會理事長為其上級漁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各級漁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不得兼任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及漁會聘、雇人員。

各級漁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