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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 五 章 職員 ( 110年02月03日)
第 21-1 條
漁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入會滿二年以上。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曾任漁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
三、實際從事漁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

前項第三款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之認定、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