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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 五 章 職員 ( 110年02月03日)
第 26-3 條
漁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有不動產之保證人二人以上保證書或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向漁會保證。

前項不動產或保險之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