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四 章 會計簿籍 ( 112年11月02日)
第 21 條
會計帳簿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正:
一、日記簿及明細分類帳之登記,未經根據合於規定之記帳憑證。
二、總分類帳之過入,未經根據合於規定之記帳憑證或科目日結單。
三、帳簿記載之內容與記帳憑證或日計(報)表、科目日結單不符。
四、記載、繕寫或計算錯誤。
五、其他與規定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