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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十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準則 ( 112年11月02日)
第 83 條
傳票、帳表製記完畢,應即換人覆核,並由覆核員簽章證明。覆核員應就規定事項詳加審核,如仍有錯誤未予更正,應與原經辦人員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