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 100年07月07日)
第 8 條
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得獎人之事蹟為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得獎資格;已頒發之獎狀及獎金,予以註銷並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