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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第 二 章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 105年07月20日)
第 18 條
漁船涉有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重大違規行為,且有具體事證者,主管機關應命令該漁船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接受調查。

前項漁船航行、進港、調查等所衍生費用,由經營者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