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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第 二 章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 105年07月20日)
第 21 條
漁船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前條第一項規定出港,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岸巡防機關採取適當措施制止其出港;抗拒者,得使用強制力為之;已出港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