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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三 章 魚貨來源證明文件 ( 107年01月16日)
第 11 條
申請人應於魚貨來源證明文件核發後二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影本,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