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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四 章 漁獲統計文件 ( 107年01月16日)
第 1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漁獲統計文件:
一、有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
二、申請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漁船未符合第十二條規定。
三、申請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漁船未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或漁獲物未符合第十四條規定。
四、申請人前所取得之漁獲統計文件未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核銷,或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註銷。
五、所申請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漁撈期間,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或漁業法所處罰鍰尚未繳納,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