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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07年01月16日)
第 31 條
申請人申請、核銷、註銷或補發漁獲證明書,所填具申請書、應檢附之文件或其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