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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漁獲物標籤管理 ( 113年01月18日)
第 26 條
魚體上之南方黑鮪標籤,應至少保留至漁獲卸岸第一個銷售點。

標籤從魚體上脫落而無法再繫上時,應立即繫上未使用之替換標籤,同時將該魚體替換標籤及脫落標籤之編號填寫於記錄表;無法知悉脫落之標籤編號時,得不予記錄;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三。

前項紀錄表,應於卸魚後三日內,以書面送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