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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非我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 ( 111年05月20日)
第 27 條
境外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於海上作業期間,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經營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許可後,始得將所僱用船員送離受僱漁船:
一、漁船經營者及聯絡方式。
二、離船船員姓名、國籍、護照號碼及離船理由。
三、預定搭乘漁船或運搬船名稱、經營者及聯絡方式。
四、預定離船日期、抵達港口及抵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