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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8月19日)
第 3 條
太平洋黑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未處理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延繩釣漁船總漁獲配額以一千六百七十九公噸為限,延繩釣漁船以外之特定漁業漁船(以下簡稱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之總漁獲配額以三十公噸為限。

前項延繩釣漁船、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總漁獲配額,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配額使用情形,公告調整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