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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  ( 111年04月28日)
第 7 條
休漁獎勵金核發金額計算基準如下:
一、舢舨及漁筏每艘新臺幣二萬元。
二、漁船每艘新臺幣二萬元,並依其噸數,每噸加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獎勵金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未滿一噸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三、休漁獎勵期間因漁船船體改造或汰建而變更者,以總噸位較低者計算。
四、漁船因丈量誤差致總噸位變更且免予補足汰舊噸數者,以汰舊噸數計算。但已補足汰舊噸數者,依丈量後之總噸位計算。